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6年7月18日市政协八届19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石嘴山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全市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鼓劲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义务,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全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召开前,常务委员会须根据主席会议的 提议,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由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第一次全体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