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2006年7月18日市政协八届19次常委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祖国统一,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实现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职权: l、召集并主持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2、审议提交全体会议文件; 3、组织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4、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和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所作的规定; 5、执行和落实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决议; 6、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8、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9、决定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10、协商决定下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增加或变更; 11、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12、审议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 13、组织对全市重大事项和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视察、调研; 14、行使《政协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并于会前一周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