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协、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议、决定等重要文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2、听取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全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其它重大问题的情况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决定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的重大问题; 4、对市属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的情况,对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5、审议提交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文件; 6、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它重要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协主席、本会各委办负责人,以及与会议议程有关的其它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议程,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报告、通过决议和决定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平等协商,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凡应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和表决的事项,可采用投票表决、举手表决的方式,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召开常务委员会议期间,常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市政协办公室整理,报主席审定后,转送市委或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在常务委员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签发,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十九条 凡以政协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审签,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签发;属已经明确职责范围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二十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经专门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 以政协办公室名义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调查报告,由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签发;常委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阅后,交主席或常务副主席签发。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公文由各自主任审签。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主席会议视需要作新闻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专题座谈会和主席会议视需要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其它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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