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6年6月29日市政协第八届27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路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服务,为建设现代化的石嘴山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石嘴山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决议,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委员视察报告等,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出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举行时,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