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视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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