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2006年7月18日市政协八届19次常委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共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石嘴山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并适时提出表彰优秀提案的意见; (六)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七)加强与自治区政协、中共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八)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委会的联系与协作; (九)加强与各县(区)政协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提案委员会对提案要有重点地组织专题调查,推动办理工作,党派、团体提案应报送主席和分管副主席阅示。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签发。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有关提案工作的文件视情况由分管主席、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