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理提案中,应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及时交换意见,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六)承办的提案,除个别情况比较复杂的外,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提案办复文直接答复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一式三份。 (七)提案的答复应按统一格式行文,并加盖部门或办公室公章。对提案者在反馈中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做进一步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提案一经交办,提案委员会应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积极督促办理,促使件件落实。 (一)催办。可通过电话、信函、走访承办单位、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及时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应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委员和有关方面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导,以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注和支持。 (三)视察座谈。组织委员对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召开现场会、座谈会,邀请承办单位和提案者见面,相互沟通情况。 (四)召开协商办案会。通过主席会议督办、常委会议听取情况通报和召开办理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加大提案办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 反馈 。提案者应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将意见和要求提出,交提案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结、表彰。 (一)提案委员会每年至少向主席会议、常委会议或全体会议报告一次提案工作情况,并于提案工作办结后,写出专题工作报告。 (二)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于促进我市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承办单位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绩的,由提案委员会报请常委会或全体会议给予表彰。总结表彰活动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提案办理完毕后,要将提案原件和办理复文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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